深州市中学一次性告知制度

第一条 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,提升管理水平,积极推进校务公开,为群众和广大教师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,制定本制度。
    第二条  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行政或其他有关人员(以下简称办事人)通过来访、来电、来信(函)、电子邮件等方式,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,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、时限、程序、所需的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告知办事人的制度。
    第三条 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、热情服务、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。
    第四条   经办人必须向办事人提供以下告知内容:办事依据、法律法规、所需证照、经由部门、受理工作人员、程序和时限、行政许可与不许可的条件等。
    第五条   一次性告知可采取多种告知方式。综合运用语言、须知、注意事项、一次性告知单、办事指南等形式,把一次性告知做好,不留死角。
    第六条   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,经办人应当场审核有关手续和材料,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;对手续、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;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的要求补充后,经办人应当及时予以办理。
    第七条   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,或相关手续、材料不清楚,法律、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,经办人应及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报告,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,不能一推了之。
    第八条   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,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,要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当事人。
    第九条   各年级部、科室作为一次性告知服务的初始起点和重点。实行主任负责制,统一管理协调一次性告知制工作的落实,解答办事人的疑难问题。
    第十条   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,情节轻微的,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、造成不良后果的,给予警告以上的行政处分。
    (一)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,造成办事人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;
    (二)对办事人告知不热情,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;
    (三)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,办事人不满意投诉的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  对本单位经办人员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投诉,由市纪委受理。